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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邬某、尤某、尚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某,邬某,尤某,尚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法定代表人杨湛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被告邬某。被告尤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邬某、尤某、尚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