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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柳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