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春燕与赵继成、史凤荣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某,史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史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