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788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领与被告黄刘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9年8月生一男孩,现年16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与我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找人了。我们孩子还小,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于1999年8月12日出生。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被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家庭生活难免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增加沟通,化解矛盾。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据证明双方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