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47号原告程××。被告张一×。原告程××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张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二×(曾用名张煜,××××年××月××日出生),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不合,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张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2份。被告张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中只是有一些小的矛盾,感情尚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二×。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阶段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被告居住在两居室单元内,现原告与其母亲住一间,被告自己住在一间。婚后双方一直租住在现住址和平区,双方名下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考虑双方以往的感情及孩子今后的成长,再给彼此一个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