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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瓦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