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瓦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