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360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6124-4。法定代表人:于通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芳,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00-1号商铺,登记现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397号福星豪庭2单元2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14723622。法定代表人:彭志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4)第12号裁决书,受理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一、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689961元及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从应付款之日2013年7月27日计付至款项付清日止);二、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172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7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