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雪涛申请执行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7号申请人王雪涛,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柴斌,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王雪涛与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西陈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柴斌偿还王雪涛借款本金35700元及利息443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3.50元。因义务人柴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雪涛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斌在金融机构存款151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