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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初字第396号原告张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张涛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字(2012)第3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宁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人民陪审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