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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周传家、李兰香信用卡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周传家,李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2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市人大旁)。负责人刘启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传家。被申请人李兰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周传家、李兰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传家、李兰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传家、李兰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