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凤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9号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宇。被申请人:杨少凤。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通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少凤所属“江河5”号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和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等海事、海商案件。本案纠纷发生在淮河流域,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江河5”号船籍港在淮南,该区域不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长江干、支流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本条规定的二十二项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本案中,淮南通商公司与杨少凤之间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淮南通商公司诉讼中要求杨少凤偿还贷款的请求权不属于列明的二十二项海事请求之一,也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的实体要件,淮南通商公司申请保全杨少凤所属“江河5”号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文静审 判 员 冯克宁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