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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花与被告邱明权、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邱明权,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邱建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花与被告邱明权、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花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王庆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