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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杨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