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杨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