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祖功与孙福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功,孙福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497-2号原告刘祖功,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孙福传,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功与被告孙福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福传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福传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刘祖功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