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百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百旺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彬煌。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利。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