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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已羁押16天)。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辩护人李朝阳,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4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湘L1****号小型客车由乐昌市人民南路往人民中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人民中路66号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谢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丘某某二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丘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一级;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即将伤者谢某某、丘某某送去医院医治,并于当日17时许主动到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申请,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广东省医疗收费收据,收条,证人谢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丘某某、李某某、谢某、白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法律观念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二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李朝阳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黄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九万余元医药费救治受害人,可见其真诚悔罪;2.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此外,交通肇事罪是非暴力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黄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经查,1、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属自首,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2、被害人丘某某、谢某某均已另行对被告人黄某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丘某某要求黄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十二万余元,谢某某要求黄某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八十万余元,而黄某至今为止赔偿被害人丘某某医药费三万八千三百九十三元,赔偿谢某某医药费四万一千元,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被告人黄某系无证驾驶,且造成二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只分别赔偿二被害人部分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