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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光清与张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清,张尚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陈光清,男,汉族。被告张尚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清诉被告张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清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陈光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