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给被告半年时间的改正机会为由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