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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给被告半年时间的改正机会为由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