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立伟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旭良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伟,系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业主。原审被告:陆旭良。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立伟及原审被告陆旭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远航活动房销售合同书》,但此合同未加盖上诉人的公章属无效合同。作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因此,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远航活动房销售合同书》,该合同涉及的工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燕达国际创业园-首尔园项目部及生活区住宿楼。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三河市。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