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储武友、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葛结来、储春兰、葛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储武友,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葛结来,储春兰,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储武友,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娟,经理。被执行人:葛结来,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储春兰,女,1964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娟,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武友、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葛结来、储春兰、葛娟银行存款3246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