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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丁金松与被告李卫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丁金松,男。被告李卫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松与被告李卫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金松以与被告李卫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丁金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金松负担。审判员  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高攀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