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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景宏与朱明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宏,朱明礼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朱景宏,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朱明礼,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宏诉被告朱明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返还原告56.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