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越波与吕庆、梁新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越波,吕庆,梁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刘越波被执行人:吕庆被执行人:梁新尧申请执行人刘越波与被执行人吕庆、梁新尧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庆、梁新尧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