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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廖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四川省屏山县,户籍住址四川省屏山县。2014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廖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证据,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黄某和原审被告人廖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廖某等人在本市海珠区丽影广场5楼丽影盛会202房唱歌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赤岗派出所民警黄某某接警情后依法到现场执行职务期间,被告人黄某、廖某因认为民警不作为而殴打民警黄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未达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某、廖某被当场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的证据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处警经过、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黄某和廖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93号、(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穗公刑释字(2014)065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珠司鉴所(2014)2846号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雷某、梁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廖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被告人黄某、廖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廖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廖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黄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和原审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海珠区丽影广场5楼丽影盛会202房唱歌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对接警情后依法到现场执行公务的赤岗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进行踢打,阻碍其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经原审公开开庭举证、质证,二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人廖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既鉴于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依据黄某有累犯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在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廖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幅度内,判处上诉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合理,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云峰审判员  张卫勇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