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邓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被告:梁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徐立增。委托代理人:倪晓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未能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