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1073号原告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南汇展路东侧京汉君庭小区会所一层。法定代表人田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少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晓东。委托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贺永审判员 王焕君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