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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与王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房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62年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7号民事调解书,于向被执行人王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给付货款103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福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福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住房一幢,产权证号:4120471;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