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调确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友良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25号申请人邓友良。申请人郜湘山,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100号1栋1门407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邓友良和郜湘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友良和郜湘山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郜湘山于2015年5月22日之前支付邓友良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若郜湘山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支付邓友良违约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二、邓友良收到郜湘山上述款项后,双方因邵阳一期、邵阳二期欠款和刘品梅豪宅后段施工承包合同款项已结清,邓友良不得再就上述纠纷向郜湘山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