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芝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东江医药有限公司与贺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东江医药有限公司,贺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烟台市东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葛孚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霞,烟台市东江医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岭杰。原告烟台市东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至我公司拿药品对外销售,累计拖欠我公司药款41663.4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药款41663.4元。本院认为,对原告的主张,被告以其是原告的业务员抗辩,原告亦认可被告作为其业务员以原告的名义对外销售药品,有原告出具的销售单佐证。故原、被告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市东江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岱 松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