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涂绍元与叶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绍元,叶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涂绍元,男,汉族,住湖南省灃县。委托代理人杨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叶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负责人柯素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键,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绍元与被告叶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绍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绍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绍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绍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