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宁与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被执行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王楚轩,该公司总经理。王宁申请执行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306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峰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