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鹏,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鹏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巴县大道2号老大桥转盘旁人行道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的冰毒(净重0.5克)和一颗麻古(净重0.09克)给吸毒人员唐彬。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了上述冰毒和麻古(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及胡鹏的IUSAI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检测,被扣押的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扣押的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胡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鹏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当面清点、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唐彬的证言,被告人胡鹏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检查、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O.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鹏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鹏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二、对涉案毒品0.59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处理)。IUSAI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成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