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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单红林与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林,单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单红林。被执行人单国良。原告单红林与被告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红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单国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红林未实现债权1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单国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