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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高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14号罪犯张高海,原名张子省、张有福,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4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高海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5万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830号刑事��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高海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4月、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1分;2013年5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组员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高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