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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某合作联社,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凌海市某合作联社与高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凌海民二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所筹建的酱菜厂未能经营,暂无力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双方亦离婚,建厂场地等财产归高某某处理,故暂无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铁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