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罡与曾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罡,曾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王罡,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克刚,男,35岁,汉族,住南阳市工业路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罡与被告曾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罡于2015年5月6日以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罡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9元,减半收取6904.5元,由原告王罡承担。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