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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玲与胡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胡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胡顺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胡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顺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9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