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森与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舟定执民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杨森。被执行人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森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舟山市福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可得的租赁费,现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租赁费36616元,待舟山市福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日到期时提取至本院账户。因租赁费支付日未到期,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72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良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