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作华申请被执行人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作华,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路作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