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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委托代理人:刘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X年X月X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