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勇、彭桂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林勇,男。被申请人彭桂英,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林勇、彭桂英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7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7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林勇、彭桂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7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7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