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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秀荣、张福军等与邵晴岗、高青世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张福军,张宇涵,张宇琪,邵晴岗,高青世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申请执行人张福军。申请执行人张宇涵。申请执行人张宇琪。被执行人邵晴岗。被执行人高青世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乡政府院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张福军、张宇涵、张宇琪与被执行人邵晴岗、高青世豪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