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金翰与隆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翰,隆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余金翰,个体户。被执行人隆鹏程,个体户。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翰与被执行人隆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隆鹏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39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李荣列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