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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普某、罗某、曾某、肖某与被执行人毛新雄附带民事一案执行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某,罗某,曾某,肖某,毛新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普某,暂住地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横江岭村花树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罗某,男,暂住地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横江岭村花树下**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曾某,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兴宁市宁新镇大圳村祥记,其他号码。被执行人肖某,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横江岭村花树下**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毛新雄,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兴宁市福兴镇黄畿村老毛屋,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普某、罗某、曾某、肖某与被执行人毛新雄附带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4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0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嫏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