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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18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小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12号。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