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18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小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12号。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