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学来与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唐学来,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士江,村主任。原告唐学来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学来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来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唐学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