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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为洪与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为洪,王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潍城望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为洪。被执行人:王莹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为洪与被执行人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为洪申请将被执行人王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莹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