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金龙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51号罪犯邱金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毕业,住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杭江刑初字第8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1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邱金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金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