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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纯洁与陈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洁,陈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纯洁。被告陈安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洁诉被告陈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纯洁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713元、邮寄费40元共计753元由原告刘纯洁承担(已付)。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