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纯洁与陈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洁,陈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纯洁。被告陈安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洁诉被告陈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纯洁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713元、邮寄费40元共计753元由原告刘纯洁承担(已付)。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