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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志明、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志明,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志明,被执行人潘卫东,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志明、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东灶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姜志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及利息;被告潘卫东对被告姜志明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灶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宝银审 判 员  王益华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军 来源:百度“”